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
3 |
实施编码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 |
子项名称 |
| |||
5 |
实施主体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咨询及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2635969,2610702 | |
监督电话 |
0772-2632399 | |||
10 |
设定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规章】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2006年第1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六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11 |
实施对象 |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展会期间存在假冒专利行为或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
12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分级管理。 | ||
13 |
权限划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10号)1.2.1级别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于只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 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专利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案件。 设区的市(地、州、盟)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案件。 | ||
14 |
行使内容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展会主办方需求在市辖区内负责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工作。 | ||
15 |
通办范围 |
无 | ||
16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展会期间 |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展会工作日 | |||
17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示范文本见附件3、4、5 | ||
18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19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2 | ||
20 |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1 |
结果名称 |
涉嫌专利侵权处理通知书 | ||
22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6 | ||
23 |
运行系统 |
无 | ||
24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在展会期间接到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处理请求或涉嫌假冒管理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 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展位进行现场调查、送达相关文书。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并有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 3.决定责任: 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商进行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依照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展会后案件移交责任:展会结束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事实经主办方确认后由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⒈ 未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受理、处理举报或投诉的; ⒉ 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备注 |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3 |
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承办人不认真审查 |
低 |
1.履行服务承诺制,严格监督检查; 2.严格办案纪律,公平公正; 3.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
知识产权科材料受理人员 |
调查取证程序不严格按照专利法规 |
中 |
知识产权科负责人 | ||
把关不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出现严重失误 |
中 |
分管局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