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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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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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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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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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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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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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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高新技术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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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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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柳州市高新一路9号科技大厦3楼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高新技术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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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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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2635703 | ||
监督电话 |
0772-26323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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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10月25日桂政办发﹝2012﹞264号)四、实施步骤 (一)各市成立孵化器领导小组,明确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机构,开展各类园区及产业优势调研,制定孵化器建设及发展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查备案。(二)自治区每年年底对各市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随时对条件成熟的孵化器开展自治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地方性法规】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的通知(柳政办〔2017〕130号)附件《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孵化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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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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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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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市科技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孵化器。 第三条 各县区(含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配套设施。孵化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器自愿向所属区域科技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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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市科技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孵化器。 第三条 各县区(含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配套设施。孵化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器自愿向所属区域科技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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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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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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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运营时间1年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在孵企业数12家以上(专业孵化器6家以上);建在县区乡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8家以上(专业型的4家以上)。 (五)孵化器应具有5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设在县区乡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有2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六)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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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柳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六)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七)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八) 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九) 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十一) 其他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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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专家评审(根据《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 ||
办结时限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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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1.柳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4.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5.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7.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8.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9.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0.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11.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柳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1.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3.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运营时间1年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在孵企业数12家以上(专业孵化器6家以上);建在县区乡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8家以上(专业型的4家以上)。 5.孵化器应具有5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设在县区乡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有2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6.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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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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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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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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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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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见附件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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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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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单位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31 |
网上支付 |
/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33 |
运行系统 |
无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市级孵化器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市科技部门根据柳州市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和建设标准,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称号。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材料后组织内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电话反馈。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发文予以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和监督科负责督促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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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 3.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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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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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5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认定过程中,严格执行《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2.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3.根据《办法》,引导评审专家工作; 4.重大事项须经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工业和高新技术科工作人员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工业和高新技术科承办人 | ||
专家评审环节:不按规定进行评审 |
高 |
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 |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工业和高新技术科负责人 | ||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分管局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