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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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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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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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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专利纠纷相关调解 | |
子项名称 |
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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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高新一路9科技科技大厦3楼知识产权科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 ||
11 |
咨询及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2635969,2610702 | |
监督电话 |
0772-2632399 | |||
12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行调解。 | ||
16 |
行使内容 |
1.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本局已经立案受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并已查明案件事实,是非清楚; 4.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 | ||
20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21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22 |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3 |
结果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 ||
24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2 | ||
2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6 |
办理形式 |
单位办理 | ||
27 |
运行系统 |
无 | ||
2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无 | ||
29 |
责任事项 |
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责任:调解应当查明专利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并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开展。 2.调解责任:调解应当由合议组成员主持;进行调解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协议书》上加盖部门公章。 3.送达责任:《协议书》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留存一份后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以《协议书》形式结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4.监管责任: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科负责督促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 3.没有依据法律依据进行调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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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受理阶段风险:未按规定组织调解。 |
低 |
1.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和纪律; 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 3. 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4. 严格执行送达程序。 |
案件承办人员 |
调解风险:1.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不按程序调解;2.泄露调解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利用调解工作谋取私利。 |
中 |
案件承办人员 | ||
决定风险:1.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2.调解后未及时结案。 |
中 |
案件承办人员、知识产权科负责人 | ||
送达调解决定书风险:未及时送达调解协议书。 |
低 |
案件承办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