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相关调解——其他专利纠纷的调解

发布时间:2017-12-29 18:13   来源:柳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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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专利纠纷相关调解

子项名称

其他专利纠纷的调解

5

实施主体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柳州市高新一路9科技科技大厦3楼知识产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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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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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2635969,2610702

监督电话

0772-263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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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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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及其他专利纠纷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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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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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10号)1.2.1级别管辖。

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专利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

设区的市(地、州、盟)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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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1.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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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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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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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请求对其他专利纠纷的调解需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向本局提出调解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2.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4.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仲裁约定;5.属于本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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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示范文本详见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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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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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受理标准

(1)当事人向本局提出调解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2)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4)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仲裁约定。

(5)属于本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2.请求书的审查标准: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通信联系方式;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请求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4)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请求书唯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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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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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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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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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专利纠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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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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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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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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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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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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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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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哪些专利纠纷的调解请求?

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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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责任:当事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起调解专利纠纷的请求,行政机关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在收到请求书15 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被请求人同意调解的及时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和地点;请求人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请求人。

2.调解责任:根据案情由1 名或者3 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解过程中应当查明争议的基本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3.监管责任: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科负责督促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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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

3.没有依据法律依据进行调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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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受理阶段风险:1.未按规定及时送达调解申请材料;2.未按规定及时受理案件。

1.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和纪律;

2. 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

3. 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4. 严格执行送达程序。

案件承办人员

调解风险:1.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不按程序调解;2.泄露调解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利用调解工作谋取私利。

案件承办人员

决定风险:1.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2.调解后未及时结案。

案件承办人员、知识产权科负责人

送达调解决定书风险:未及时送达调解协议书。

案件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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